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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绑架行为未遂的可以从轻处罚吗?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22-01-20 1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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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对被害人非法实行暴力手段达到挟持人质的过程,通常会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敲诈,勒索或者其他条件或者目的。当遭遇绑架时,要学会冷静、不要激怒绑匪、留下小标记。那么实施绑架行为未遂的可以从轻处罚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绑架未遂怎么判

  1、实施绑架行为未遂的,可以按绑架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绑架罪量刑标准如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绑架罪既遂标准认定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注意: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可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分析,先分析客观要件,再到主观要件,即先进行事实判断,在进行价值评价。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2、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3、绑架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井某,男,31岁,无业。2011年3月16日,因樊某在赌博输钱后怀疑是受害人郑某在扑克牌上做了手脚(后来经证实扑克牌上的确有记号),樊某对郑某做手脚一事非常愤恨,于是他找到井某等一伙人,到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将郑某骗到车上,强行拉走,在辉南境内,对郑某实施殴打。其后,井某帮助樊某将郑某拉到桦甸市、珲春等地。期间樊某向郑某家人索要现金人民币6.8万元。3月18日早郑某逃离樊某与井某的监控,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井某在明知樊某是为索要输掉的赌资前去找受害人的,帮助樊某将受害人掳走的同时,与樊某共同向受害人家中索要财物。被告人井某与樊某控制受害人长达38小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犯罪的共犯。虽然,被告人井某在此次犯罪过程中起的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但该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井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提示:参与赌博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最终只会害人又害己。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远离赌博活动,保持健康向上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态度。

  由上可知,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构成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绑架犯罪的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绑架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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