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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10-31 15: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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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论文摘要:目前,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势在必行。为保障正当程序,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应以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为主干,以当事人为主要调整对象,并注意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配套设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现状;设置   刑事证据规则是有关刑事证据的收集、运用、判断和确认等活动应遵行的法律规范。这一概念已得到法学界的大致认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虽然有证据收集和运用规则的相关内容,但是规定得非常简约,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总则证据一章中,总共只有八条,且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加强证据规则的研究,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立法,已是非常紧迫。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现状及成因   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则散置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之中。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初建、发展时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多关注的是程序问题,比较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只是对证据种类、证据的收集和证人的保护等内容作了一点修改和补充,而对刑事证据制度未能全面、系统、科学地建立,所以它仍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未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实行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法官的自由证明活动缺少规则限制和引导。   

2.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运用中不合理因素较多。尽管“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初步规定,但实践中贯彻不够彻底。   

3.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不明确,不科学。对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规范性均无明确法律规定。   

4.控辩双方举证手段、运用证据权利不对等,对辩方取证无可操作证的规范。   

5.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前后规定相矛盾: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第157条却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虽然补充了证人不出庭的四种情形,但过于宽泛.未确立传闻证据例外的严格规则。   

总之.我国目前未能建立完整、科学、系统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与传统的诉讼观念与制度有关的。首先.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侵害的公民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权利的保护。控、辩双方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当成诉讼的客体.被要求甚至逼迫如实供述罪行:同时,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也不要求法官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严格排除。再者,我国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审判是继侦查和起诉后又一道追究犯罪、实现刑罚的“工序”,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以保证裁判的正确性。证据的采纳、提出、判断和运用基本上由法官决定,只要是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实行的是“以审理者自由判断为主,以证据规则为辅的证据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程序上吸纳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中的一些做法,开始实行控审职能分离,要求法院将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集中于庭审.由此,如何规范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以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确立刑事证据规则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更引起人们关注。(对于建立证据规则必要性问题许多学者作过专论,在此不赘述。   

二、建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的要明确。建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为保障正当程序,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在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仅被当作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手段,刑事诉讼中偏重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现在,单一注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保护的观念已经有所突破,个人权利的保护愈来愈受到立法与司法的重视。确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证据运用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在于排除非法证据、限制某些证据采用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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