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丘敏
手机:18929243899
邮箱:1114107068@qq.com
证号:14419201011370388
律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东华大厦19楼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东莞看守所律师>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07-28 11:07:44

分享到:0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电话联系

  • 18929243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