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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将实现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10-31 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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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日起,重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正式实施。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也将于同日施行。

  赔偿范围更加广泛 精神损害赔偿将实现

  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公民索赔无依据。钓鱼执法“孙中界案”曾轰动一时,但受害人孙中界就未能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而另外一起著名冤案“赵作海案”中,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国家赔偿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为什么会有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据相关机构解释,考虑到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目前生活困难,而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款,“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新法实施后,公民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多了一把“尚方宝剑”。

  违反法定程序要赔偿 规范司法人员行权

  2009年,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灵宝市青年王帅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其跨省追捕。其后,相关部门向王帅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依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由于“不构成诽谤罪”,被刑事拘留8天的王帅拿到了783.93元的国家赔偿款。而新法施行之后,上述赔偿理由将会变为新法相关内容,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而王帅是否构成诽谤罪,已非国家赔偿法判定是否给予赔偿的标准。这一轻实体重程序的表述更改,其实在另一层面上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同时,新法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完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的内容,新法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赔偿程序更顺畅 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新法实施后,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同时,新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也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促进和保障新法实施 检察机关出重拳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措施。鉴于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同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职务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行为直接纳入赔偿程序之中审查其合法性。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复议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二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该赔不赔、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规避赔偿以及赔偿决定违法的制约。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和对行政赔偿诉讼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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