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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交通肇事弃车逃逸者的刑事责任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04-19 17: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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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罪,只要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一方不论是否负有全责、主要责任、对待责任,甚至是无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我国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国家也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高晓松成为首位因醉驾被判刑的名人。

与此同时,人们惊奇的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部分肇事者弃车而逃。面对如此情形,人们不解、疑惑、甚至猜疑。以我的理解,这些人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偷来的赃车,当交通事故发生,偷车人考虑自身身份即将暴露,因而弃车逃逸;二是酒后驾车,其中不乏醉酒驾车,尤其是后者,依照我国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肇事后心里极其恐惧而弃车逃逸,但这部分人为数不多,甚至极少。

从理论上分析,交通肇事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如下行为:一是保护好事故现场,二是积极施救受伤人员,三是主动联系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同时联系保险公司勘查理赔。如今,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第一时间弃车逃逸,可能会让受伤者处于无法及时救助之中,从而加重伤者的伤情,甚至让伤者未及时救治而死亡;也有可能因为肇事者的弃车逃逸,让交通警察费尽周折而对事故真相了解甚少,严重干扰了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如果以醉酒驾车可以入刑,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自然更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醉酒驾车的,只是一种可能导致引起交通事故的诱因,在法学上称作为危险犯,而交通肇事弃车逃逸,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严重行为犯,尤其是前述两种情形,作为国家法律理应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才是。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罪,只要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一方不论是否负有全责、主要责任、对待责任,甚至是无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附建议法条内容(两种立法建议):

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之一(增加一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逸的,处拘役,但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在报警的同时离开现场的,不作为逃逸。

建议之二(加重刑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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