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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提出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10-01 15: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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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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