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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贩卖毒品案件的辩护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07-04 16: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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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越来越多,走私毒品案件也不少,毒品的危害大家是有目共睹,公安机关更是加大了打击力度,下面是重大贩卖毒品案件的辩护,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

当事人潘某,系本案的榜首被告人,之前有屡次的贩卖毒品罪的判刑记载。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潘某主要有下列私运、贩卖毒品的罪过:

1、2013年6月,吉某将4200粒(重约380克)甲基苯丙胺藏于体内,从勐拉乡动身,以后入驻宁波,将上述物品出售给潘某。

2、2013年7月,经事前洽谈,吉某等人又选用体内藏毒的方法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为133.52克,196.13克,261.46克)运往宁波,欲出售给潘某,但因联络潘某未果,吉某等人又赶往别的目的地,在列车上被民警捕获。

3、2013年8月,经事前洽谈,两名男人从中缅边境动身,选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送约8700粒(重约8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至宁波出售给潘某。

4、2013年9月,陆某又指派别人将67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628.1986克)出售给潘某,后潘某以及运送人员均被捕获。当日,民警在潘某的住处搜到各场所藏的毒品合计1414克富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药品或片剂。

5、2013年5月至9月,潘某屡次将毒品出卖给别人。

法律分析:

1、毒品犯罪的未遂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第二节犯罪事实,在吉某联系潘某时,潘某因被公安机关带去询问,所以手机一直未接通,因此本笔犯罪未完成交易,属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交易,应认定为未遂。

2、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如何适用死刑呢?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辩护要点:

由于潘某对犯罪事实和细节均无异议,辩护人便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潘某进行了罪轻辩护:

一、第二节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未遂;

二、潘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潘某的交待对抓捕其他共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潘某贩卖毒品有其特殊的原因;

四、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与购买毒品的部分存在重复;

五、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很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潘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况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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