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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09-07 15: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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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推定】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对犯罪性质、犯罪过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测性解释。它是一种从已知探求未知的科学工具和认识方法,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而无罪推定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一种法律假定,属于法律价值论的范畴。

二者分属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少数同志对此认识不清,以侦查假说来否定无罪推定,进而断定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于侦查阶段;还有人用无罪推定反对侦查假说,把侦查假说视为有罪推定的历史残余。这些认识,都是混淆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不同问题,因而是错误的。

认识不清,往往误导侦查实践作。因而,对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的涵义及关系加以阐明,十分必要。

一、侦查假说——一种查明案情真相的科学认识方法

所谓假说,是指从已知的事实和原理出发,对未知现象的性质、原因等提出的推测性解释。在科学研究领域,在初步掌握事实与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说,而后逐步加以验证和修订,再形成科学原理,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和途径。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最初都是一种科学假说,以后为一系列的科学观察所支持、所验证,就成了科学理论。

所谓侦查假说,就是侦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和事实,运用侦查经验和逻辑推理,对案件情况、犯罪人情况等作出的初步推断。比如,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就可以根据初步获取的证据和材料,研究、分析、判断案情,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过程及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特长、作案人数等作出初步推断。这种初步推断,就是侦查假说。在侦查中,形成某种较为合理的侦查假说十分重要,它可以指引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和选择侦查途径。

侦查假说虽非确定无疑的结论,但也不是随心所欲、漫无边际的任意猜测,它须以侦查获取的初步材料为基础,并严格遵循逻辑思维规律,经过侦查人员分析推理后才能作出。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侦查假说,不仅依赖于是否掌握足够的事实材料,而且还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实践经验、思维能力和科学知识。

但无论如何,侦查假说只是根据初步的、不完全的事实材料,对案情作出的尝试性、推测性解释,所以具有较大或然性(不确定性)和暂时性特点。它必须经过严格地验证,经历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艰辛过程,才能最终成为侦查结论。验证假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经过严格验证,有的假说被证实,成为侦查结论;有的则被否定,为其他假说所代替;有的则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导致案件侦查进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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