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丘敏
手机:18929243899
邮箱:1114107068@qq.com
证号:14419201011370388
律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东华大厦19楼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东莞看守所律师> 故意伤害>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11-24 15:11:02

分享到:0

        【 故意伤害罪】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途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力市场旁时,被刘某、蒋某等一伙人诱骗下注他们摆设的瓜子赌局,被骗走了600元欧某某预把钱要回,但被对方多人赶跑。欧某某不服气,便去找到同乡沈某、周某,三人前往设赌地点,在快到时,欧某某在路边捡起一长约1米的木棒。到达后,欧某某向对方要回被骗的钱遭到拒绝,即持木棒朝对方打去,对方马上还击,被告人沈某也立即随手从地上捡起木棒与对方对打,直至群众报警,婚礼场面得以控制。辩护人蒋某某被殴打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06年5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器官衰竭而死亡。2007年6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被告人担任一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对受害人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是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方有重大过错。  3、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是其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所受外伤只是诱因。  一审判决书称“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合理,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2008年3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提请了上诉,该案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      

电话联系

  • 18929243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