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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5-09-13 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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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8、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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