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丘敏
手机:18929243899
邮箱:1114107068@qq.com
证号:14419201011370388
律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东华大厦19楼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东莞看守所律师> 刑事诉讼> 现行的法律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
`

现行的法律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11-27 11:11:03

分享到:0

  对于诉讼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公安、人民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从法律规定来说,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启动。也就说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只有公检法三家享有,当事人则没有权力来启动,当事人仅享受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

电话联系

  • 18929243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