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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取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11-21 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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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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