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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洗钱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23-07-29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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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那么,洗钱罪如何量刑?接下来由东莞看守所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东莞看守所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刑法洗钱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此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费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无业。

(一)上游犯罪

2021年4月初,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典当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二)洗钱犯罪

被告人费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二、诉讼过程

2021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请审查逮捕,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6月17日决定批准逮捕费某。6月28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强化证据后,于7月5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月13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把握“自洗钱”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本案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批“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从洗钱罪的本质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来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为掩饰隐瞒自己实施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本质在于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就本案而言:第一,费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立即就转给程某某;第二,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有时转款与回款仅间隔几小时;第三,费某删除了从吸毒人员处收款及转款给程某某的记录,却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转回资金的记录。据此,可以认定费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掩饰、隐瞒贩毒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往来资金,实现了“合法化”目的。该案起诉后,安徽省其他地区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借鉴,广泛排查线索,相继起诉3起“自洗钱”犯罪案件。

2.注重证据审查判断,强化“他洗钱”主观“明知”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条文中的“明知”,但对于“他洗钱”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洗钱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费某供述其曾明确告诉程某某让其代为保管的是贩卖毒品所收取的钱,程某某也承认其知道费某等人在从事贩毒活动。为了夯实程某某“明知”的证据,防范程某某翻供,检察人员重点围绕程某某与费某的关系和认识、交往的情况,以及程某某如何知道费某等人在从事贩毒活动等问题进行深入讯问。同时收集了证明其主观明知的细节证据:程某某通过前男友杨某某组织的聚会认识费某、王某某,当天杨某某、王某某就与费某商议筹集资金贩毒;程某某、费某经常到杨某某、王某某住处,曾看到费某吸毒,听到费某、王某某接打电话提及贩毒内容;程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后,曾劝告王某某贩毒风险太大,王某某告知只是过渡。

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案件办理社会效果。针对两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讲明定罪的理由,说清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和依据,两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认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效力。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均不上诉,效果良好。为发挥安徽首例“自洗钱”案件指导作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制作了金融微课堂小视频,发布于最高检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预防洗钱犯罪法律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坚决远离洗钱犯罪。

从上述可以知道,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东莞看守所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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