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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能否反诉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12-15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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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诉】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允许提出反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一并作出判决;有的法院则不允许提出反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反诉部分的审理方式也不一致。  为保证执法统一,笔者认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反诉问题应统一认识和做法。笔者倾向于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反诉一并审理和裁判。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废问题分歧很大,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足以说明附带民事诉讼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程序性价值也是经过司法检验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原告之本诉提出反诉本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审理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请求。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系互殴,双方均受伤,各花费一定的医药费等费用,同样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只允许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允许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从法律上、社会情理上对刑事被告人均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忽视其合法权益,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如果告知其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向民庭另行起诉,又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诉制度规定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如果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却不遵守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于法于理皆无据。一并审理,一则节约诉讼资源,二则使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再遭受不必要的讼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医药费等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双方的过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本诉、反诉一同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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