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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中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8-06-07 14: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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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介绍

  戴某、吴某二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5月,戴某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1998年,检察机关又发现戴某、吴某于1992年还犯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未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戴某、吴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争论的提出

  在对戴某、吴某进行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刑期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减去2年,然后与后判决15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20年。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对吴某,按数罪并罚,将12年刑期和15年并罚执行20年刑期,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二是认为应先将戴某、吴某前判12年刑期和后判15年刑期分别合并处罚,对戴某、吴某分别决定执行刑期20年。由于戴某被依法减刑2年,即戴某只须执行18年。分别减去已执行5年,戴某还须执行13年,吴某还须执行15年。

  三、法理分析

  出现以上两种不同计算方法,是因减刑后发现犯罪分子有未判决他罪或重新犯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法律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刑期从何时开始减存在不同理解。上述案例中,计算方法不同,罪犯最后服刑期限也不同。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虽然戴某被减刑2年,但最后戴某、吴某实际执行刑期相同,这显然对戴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没有体现对悔改和立功的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的立法精神,更不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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