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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待被监人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11-21 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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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对被监管人虽有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已经改正的,就不应按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一般理解,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而且,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轻微伤的,不以犯罪论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见,判断某一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应从行为后果严重程度、行为对象的多少、行为次数的多少以及手段和影响等方面来进行,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并不严重,后果不太明显的行为,如偶尔打骂被监管人,偶尔克扣被监管人饭菜,偶尔错误使用戒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可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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