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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09-08 1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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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出来了,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13年5月10日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总共新增考点44个(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刑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六、刑事诉讼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

  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所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审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民法(4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

  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九、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

  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十、商法(4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十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2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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