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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11-21 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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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深圳市劳动局深劳函[1997]65号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你司《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力案规则〉(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函》(劳关司函[1997]14号)收悉。经研究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第七条,建议对级别管辖作出明确区分规定,即对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分工 二、关于第八条,建议在立案管辖上由劳动者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工资关系地不明确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同时,建议取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合同依据有关管辖规定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因该层意思写上后,容易与上述意思发生冲突 三、关于第九条,建议修改为“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当前全国各地案件管辖情况不同,如深圳区级仲委办案压力较小,市级仲委办、案压力较大,如果写上下级可报请上级仲委审理,将来必然造成诸多矛盾,还是以管辖地内的仲委解决为宜 四、关于第十条,建议该条第一款仍保留现行办案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提法 五、关于第十一条,有以下评价 1、明确了申请仲裁时效适用时效中断,很好 2、“因……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他正当理由 六、关于第十二条,建议进一步明确推举行为,如必须用全体推举人签名的书面形式。以后全国应统一制作推举书样式 七、关于第三十三条,建议将该条后部分修改为“也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目前深圳仲委主任为劳动局局长,我市劳动争议较多,由公务繁忙的劳动局局长一一审批个案很不现实 八、关于第三十五条,建议增加“在企业自定工资违反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仲委可对职员的工资请求作出变更裁决。”破产前发生劳动争议,仲委亦应对职员的工资请求作出变更裁决 九、建议增加“补充裁决”的条款,可表述为“仲委会裁决后发现遗漏当事人或原裁决中的经济数额有疏漏的,应采用补充裁决的方式予以补正。”十、关于案件特别审理,因结案时限缩短,其他有关立案、答辩等程序也应相应缩短,如应明确被诉方的答辩期从15天缩短为5天或10天,布告生效时间也应缩短 十一、建议取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二、建议取消第五十条,该条与一次仲裁的原则不一致 十三、建议增加 “仲裁委员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仲裁程序的终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因无此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往往不受理,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激化了劳资矛盾 十四、关于仲裁费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议 1、受理费和处理费都应由申诉人预交。实践中,被诉人往往不预交,败诉后的处理费收不到,这是仲裁费用收取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2、应明确规定申诉人不按规定期限预付受理费和处理费的,超过一定时限,按自动撤诉处理 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 劳动 仲裁 意见深圳市劳动局办公室1997年6月2日印发校对 杨裕贤植字 王晓敏(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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