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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运输爆照物品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22-04-01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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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社会中,易燃易爆物品很多。我们在使用和运输这些物品时需要特别注意,否则会带来事故。那么,构成非法运输爆照物品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运输危爆物品应该怎么处理

  1、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认定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案例:

  案例一

  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刘某(女,51岁,开江县人)。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环城东路一门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刘某忆(女,52岁,开江县人)。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环城东路一门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忆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

  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朱某英(女,61岁,开江县人)。经查:违法行为人朱某英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环城东路一门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从上述 内容可以知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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