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丘敏
手机:18929243899
邮箱:1114107068@qq.com
证号:14419201011370388
律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东华大厦19楼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22-03-10 10:03:34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到名誉利益,自身属性和价值和人格尊严,那么如果这些尊严,名誉权被他人践踏要怎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侵犯名誉权怎样处罚
1、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1)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①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②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③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1)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
(3)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
案例:
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2、案情处理:
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解释称,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
从上述可以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