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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16-08-27 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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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和判断刑事证据是侦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查证,鉴别真伪,找出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证明活动。审 查和判断证据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和可靠程度;二是确认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三是综合已有的证据,确认这 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确凿真相。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认识和思维过程,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发现 和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

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确实性,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结论打下基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常;2、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3、审查判断每一证据材料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是否造成证据丢失。

在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时,还有一个具体方法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具体方法:

1、甄别法。即审查鉴别的意思。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个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筛选。

2、 比较法。是指对案件中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了比较和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 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其中一个证据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查证,排除问题和疑问。用比较法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各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即 用来进行比较的证据,都是用来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或事物的。不具有这种可比性,就不能进行比较。

3、辨认法。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经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辨认不仅是收集证据的方法,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

4、鉴定法。有些物品或痕迹,只凭侦查人员的感官是无法判断其性质和特征的。比如:化学物品的性质,血迹的血型、指纹等,都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因此,鉴定是审查案件物证、书证必不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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