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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侵占罪的取证方式是什么?

来源:东莞看守所律师   网址:http://www.dglawkss.com/   时间:2022-02-24 0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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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非常恶劣也会对单位产生损失。一般是要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职务侵占罪的取证方式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职务侵占罪如何取证

  1、职务侵占罪进行取证主要是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财物的方式等。

  2、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的证据。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赵某2007年8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抓获后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批准逮捕,12月2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2月6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4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08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日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10月14日检察院再次申请延期审理开庭审理,11月3日提请恢复审理,11月12日开庭审理,12月3日判决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张某2008年12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抓获后开设赌场罪抓获后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1月30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开庭审理,6月3日法院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过程:

  赵某的职务侵占案,侵占金额30万,达到了刑法271条数额巨大的标准,五年以上有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刑法,这个案子非常复杂,我们是在2008年1月29日接受其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在阅卷后,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意见,这个案子被检察院两次退查,补充证据,到法院后,我们又向法院提出要求证人出庭和法院调查相关证据的申请,检察院又向法院申请了两次延期审理,补充证据,最后案子在赵某被抓一年三个月后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子主要指控赵某私自收取公司客户支付给公司的30万元款项用于其个人购买公司股权,我们主要是从公司经营承包给赵某,客户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实际都是归赵某个人所有,第二点是该客户向赵某转账的30万也是赵某个人向其的借款,以此展开为赵某不构成犯罪辩护,为此我们向相关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也在法院审理阶段向法院申请了对某些证据的调查,虽然本案问题多多,无奈最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张某是一公交公司负责收取运送公交投币箱中钱袋的员工,伙同该公司司机等7人利用各自在公交公司收取、运送、保管、开启投币袋的权利,合谋从每个投币袋中窃取一部分投币,公交公司在清点投币款时发现异常后报警,警察布控在他们一次作案后当场抓获,张某共参与三次作案,侵占金额25000元,张某被批准逮捕后,其家属委托了我们,我们会见张某后,为其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开庭审理时,我们为张某做罪轻辩护,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一年的判决。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将根据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进行量刑。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越高,犯罪嫌疑人不悔改或者不退还赃物的,处罚越重。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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